村民家中100多元的钱币被盗,窃贼却不承认是自己偷的,此时一张标注旧版钱币数量的信笺纸,竟成锁定窃贼的关键铁证。近日,润州区检察院就此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陈女士接到邻居通知,称其家中可能遭窃,且犯罪嫌疑人鲍某已被警方控制,民警正带着鲍某到她家附近指认现场。陈女士匆忙赶回家中。原来,不久前,与陈女士同村的王女士报警称家中钻戒被盗,公安机关调查后锁定犯罪嫌疑人鲍某,并发现鲍某当日也曾翻墙进入陈女士家中。
经仔细清点,陈女士确认她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旧版纸币与硬币被盗,总计175.53元。这些钱币是陈女士早年摆地摊时收到的,后来她用信笺纸把纸币和硬币分别包裹起来,并在纸张上详细标注了每张(个)钱币的发行年份、数量及金额。
案件移送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关键物证:陈女士家中遗留的一张标注“伍角11张贰角13张一角60张贰分1张壹分3张”的信笺纸,与警方从鲍某住处查获的旧版纸币数量完全一致。但因涉案钱币没有特殊标记,鲍某始终辩称这些钱币是他自己的。
检察官注意到,从鲍某家中扣押的硬币同样是用信笺纸包裹的,纸上标注了硬币的数量。随后,润州区检察院委托镇江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包裹硬币的信笺纸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经分析论证及综合评断,信笺纸上的字迹与被害人陈女士的字迹存在诸多符合点,且稳定性强,属于本质性的相同;而所出现的个别差异点是因书写习惯多样性造成的,属于非本质性差异,纸上记录硬币信息的字迹与陈女士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面对铁证,鲍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盗窃钱币的犯罪事实。
另外,虽然鲍某始终不承认盗走王女士的钻戒,但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王女士的陈述、购买钻戒的发票、鉴定证书、鲍某手机中钻戒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鲍某盗窃钻戒的事实。经鉴定,被鲍某盗走的这枚钻戒价值6900元。鲍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具有累犯、入户盗窃等情节。
检察官介绍,润州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鲍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鲍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