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处罚 | 基本编码 | 320206007000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 |||
备注 | 无 |